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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请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申请人住所地认定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5-02-08 11:25:43    文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标准,现对申请人住所地认定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确定许可申请主体需提供的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申请人(个人)住所地材料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4)《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具有本市户籍身份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不具有本身户籍身份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有权单位出具的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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