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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法规涉及的部分违法行为介绍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6-26 10:34:00    文字:【】【】【

无线电管理法规涉及的部分违法行为介绍

1、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4、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5、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

6、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

7、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8、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9、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10、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发生技术操作事故,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11、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他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其他电台(站)工作的;

12、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站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高度、技术参数、发射功率等的;

13、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

14、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及工作方式的;

15、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的;

16、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

17、向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设置场地,拒不履行备案责任的;

18、拒不履行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义务的;

19、违反无线电管理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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