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6日中国无线电协会第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5年3月25日中国无线电协会国无协【2015】第12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无线电管理行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无线电管理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无线电协会章程,结合我国无线电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无线电协会无线电管理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科技奖”)由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组织评选。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科技奖”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或赞助,用于奖项评定的工作。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科技奖”主要面向中国无线电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评奖范围包括:
(一) 在无线电管理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其学科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理论研究型成果。
(二) 应用于无线电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科技应用型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等)。
(三) 在推广、应用已有的无线电管理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工程实践型成果。
(四) 在重大无线电管理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科研型成果。
(五) 在引进、消化、吸收、研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无线电管理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引进吸收型成果。
(六) 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无线电管理技术基础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成绩的技术规范型成果。
(七) 在为无线电管理决策科学化与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研究型成果。
(八) 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无线电管理领域优秀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读物。
(九) 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内,能及时、准确和形式多样化的传递无线电管理信息,为政府、企业和民众提供创新性或优质服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优秀网站。
第三章奖励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无线电管理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审标准为:
(一)一等奖:有重大理论或技术创新,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已在国家建设中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有很大理论或技术创新,已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科技进步具有很大促进作用,已在国家建设中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有较大理论或技术创新,达到本专业领域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科技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已在国家建设中推广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获奖数量按当年有效申报项目总数的8%、15%、25%,并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分别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名额。一等奖可申报的完成人不超过15人(含),二等奖可申报的完成人不超过10人(含),三等奖可申报的完成人不超过7人(含)。
第八条奖励原则上以荣誉奖励为主,实物奖励为辅。针对获奖成果,授予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四章申报和评定
第九条“无线电管理科技奖”每年评定一次。具体申报如下:
(一) 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是上年度12月31日前正式结题,且至申报日期三年内完成的科研项目。同一人在同一年度申报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其中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的不超过1项。
(二) 申报项目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认真填写《中国无线电协会无线电管理科学技术奖申报书》(采用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三) 申报奖励的项目要经过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省、区、市无线电协会或无线电管理机构推荐。推荐部门须严格遴选项目,审查《中国无线电协会无线电管理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的质量,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资格及其排序,并根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和应用效果等方面,在《中国无线电协会无线电管理科学技术奖推荐表》(见附件一)中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十条对申报奖励项目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日期前补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报奖励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予以评审,评审工作分预评和终审两阶段。
(一)预评负责对项目进行初评,由中国无线电协会从专家库提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以百分制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统计分值,确定可参与终审的项目,并按分值顺序提出各等奖项目建议名单。
(二)终审负责对项目进行最终评定,由中国无线电协会从专家库提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二次评审,重点对二等奖以上项目进行评定,并以一人一票制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每次评审均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评委若干(评委总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第十三条评审会综合申报项目的科技水平、创新程度和应用效果进行评审。在评审结果公布前,评委应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评委为被评项目完成人时,须回避与评审其完成项目的有关评议。
第十四条按“择优评定、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最终奖项。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在中国无线电协会网站、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网站发布公告,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中国无线电协会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持有争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提出争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争议分为实质性争议与非实质性争议。实质性争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争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实质性争议由中国无线电协会从专家库提取相应的专家组织一次复审,作为实质性争议的终审,项目推荐部门应予协助。争议妥善解决后该项目奖项继续生效,否则取消有争议项目的当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非实质性争议一般由推荐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中国无线电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部门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指定日期内争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在下一年度按新项目重新推荐评奖。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申报(推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中国无线电协会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教育或处分,并在两年内禁止申报“无线电管理科技奖”。
第二十四条若发现推荐单位提供数据、材料不真实,根据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已经申报过其他奖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无线电管理科技奖”,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管理科技奖”的获奖项目材料均纳入统一档案保存。
第二十七条中国无线电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