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一、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二、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四、根据协会整体状况,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80名(不含特邀领导和嘉宾)。
五、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单位会员代表占70%、个人会员代表占30%。
六、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每单位1位)、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理事单位及个人理事按50%确定会员代表;其它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20-30人。
七、每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组在协会综合部领导下负责会议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推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与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沟通,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综合部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八、协会综合部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
九、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本办法由协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