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自律,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已超过300个,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本协会为专业性社会组织,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100个。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但不包括聘任制的秘书长。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由会长召集。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可委托协会综合部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协会综合部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协会综合部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协会综合部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三条 本协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待经北京无线电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 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